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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人可以重復保險嗎?

         所謂重復保險,指投保人對于同一個保險標的、同一保險利益,在同一期間就同一保險責任,分別向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。我國《保險法》并沒有禁止重復保險。在人身保險業務慣例中,一般對重復保險沒有限制:但在財產保險中,一般對保險賠償總額有所限制。根據《保險法》規定,財產保險中,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綜合超過保險價值的,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各保險公司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。例如:投保人甲將其價值15萬元的家庭財產分別向保險公司乙、丙投保,乙公司承保金額為8萬元,丙公司承保金額為12萬元。則依據上述規定,當甲發生全損時,乙、丙公司賠償的總額仍以15萬元為限,乙公司賠償6萬元,丙公司賠償9萬元。此外,在重復保險時,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情況通知各保險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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